背景
2020年9月25日,抖音号A发布大闸蟹相关的视频,浏览量过百万,点赞量近6000,评论数近4000。大闸蟹协会认为视频内容包含诋毁兴化市大闸蟹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将账号用户黄某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10万元。
黄某提起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自己在不锈钢钢管公司工作,与大闸蟹协会没有竞争关系。
第二,抖音号是女婿冒用其身份注册的,其不参与涉案抖音号的运营。
第三,视频不是自己制作、上传的,大闸蟹协会应当起诉制作方。
但是,账号注册时留的信息、人脸识别等实名认证信息均无法支持其主张,二审维持原判。详情如下。
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黄某提出其并不从事螃蟹生产经营,与兴化大闸蟹协会不具有竞争关系,也未参与涉案抖音号的运营,并提交了其与某不锈钢钢管公司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为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是同业竞争者并无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从黄某提供的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并不能必然推断出其不从事大闸蟹相关的生产经营业务,而且这项上诉理由与恒博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不符,黄某是桓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互联网销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等。
第二,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黄某实名认证的抖音账户信息显示抖音昵称为“蟹农陈伯”,商品橱窗下的说明显示从事大闸蟹养殖,该账户发布的视频也均与螃蟹养殖、销售相关,与兴化大闸蟹协会有直接竞争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是同业竞争者并无不当。
是否存在身份冒用?
黄某提出,案涉抖音账号是女婿王某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自己既没有注册该账号,也没有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更没有实际使用。
王某证言如下:
- 案涉抖音账号是我冒用黄某身份信息注册的,目的是帮助养螃蟹的邻居在抖音上宣传、销售螃蟹;
- 注册抖音账号所用的手机号码是我让岳母新办的号码;
- 登陆抖音账号的手机平时放在岳父、岳母家里;
- 案涉视频是我联系翟某、徐某到陈某处拍摄,黄某对此毫不知情;
- 对视频中的内容没有核实过,视频中男子养了多年螃蟹,应该了解相关情况;
- 后来视频播放量上去后,我认为视频内容不妥,当天晚上就下架了视频;
王某还说,桓博公司也是他用黄某身份证注册的,当时只告诉黄某注册公司是为了认证抖音账号。
关于用户身份,法院查明如下:
- 2020年9月16日,黄某在抖音小视频软件内注册账户,抖音号为A,账号主页显示其为大闸蟹养殖户。
- 2020年10月10日,该账户提供黄某本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进行实名认证。
- 2021年一审时,案涉抖音号已更名为B,抖音昵称为“桓博农场(无锡水蜜桃)”。
- 2021年5月26日,该抖音账号由桓博公司进行企业认证为企业官方账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100%持股股东均为黄某。
也就是说,法院通过调查确认发布侵权信息的抖音账号的注册人为黄某;该账号自一审至今更换过三个名称,这三个名称在不同阶段销售不同产品,均显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销售。法院认为黄某称案涉抖音账号系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其事前事后事中均不知晓与事实不符。
对于王某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 黄某对其主张仅提供了王某的证言,但该证言与抖音实名认证须进行人脸识别的流程不符;
- 王某作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其证言无法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 即使证人所述属实,案涉抖音账号关联的手机号码系以黄某妻子名义办理,登陆抖音账号的手机平时存放在黄某家中,而抖音账号登陆、视频发布均需使用该手机,黄某称其对抖音账号的注册、视频发布毫不知情明显与常理不符。
谁是侵权人
黄某提出视频不是自己制作上传的,认为大闸蟹协会应该起诉的是视频中的男子陈某(也就是其女婿所称的邻居“蟹农陈伯”)。
黄某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女婿王某、视频制作者翟某、徐某,以及出镜人陈某作为本案第三人,法院认为其应另案主张:
- 在案证据显示,黄某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发布了被诉侵权视频,其应对用其身份证注册的账号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 若黄某确有其他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实施,其可在本案判决后另行主张。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中的确存在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互联网账号或者注册公司。这个判决提醒我们,不要把自己实名认证的账号借给或者卖给别人——轻则卷入民事纠纷,重则涉及帮信罪。
参考:(2021)苏12民终3146号
创业项目群,学习操作 18个小项目,添加 微信:80709525 备注:小项目!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11in.com/312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