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药材种植哪个好(加盟药材种植需要准备多少钱)

一、前言

1.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天同”及“Alpha”等多家司法案例数据库。

2.涉及地域:全国

3.时间跨度: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4.检索范围及关键词:“中药材生产、销售企业”、“刑事”

二、涉案的主要罪名及数量如下:

经过近三年案例数据整理,针对涉中药材企业刑事案件数量共有387件。相关罪名和数量见下表所列:

序号

涉案罪名

案件数量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131

2

生产、销售假药罪

80

3

非法经营罪

50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8

5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

6

盗伐林木罪

20

7

集资诈骗罪

11

8

职务侵占罪

7

9

挪用资金罪

6

10

骗取贷款罪

5

11

行贿罪

5

12

单位行贿罪

4

1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14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

16

走私普通货物罪

1

17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1

18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

1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

三、主要罪名及典型案例分析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涉及用工量、劳动强度大的领域,在中药材种植、生产领域,经统计三年内仅有1例,案涉当事人作为中药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劳动者伤亡,从而受到刑事处罚。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0)内0125刑初12号

被告人刘某身为内蒙古鼎融昌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基地管理负责人,在内蒙古鼎融昌中药材有限公司种植药材基地大棚卷帘机使用过程中,忽视生产安全,未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使工人在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操作卷帘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统计三年共计数量为80例,分布全国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被告人为单位的有6例,自然人为74例。在自然人犯罪中,其特点为涉案人员无药品经营资质,生产、销售的药品没有批准文号,均有不同程度的获利。现针对6例单位犯罪进行详细梳理如下: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0)晋0311刑初147号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单位阳泉市恒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侯小花违规采购药品“五加皮”、“砂仁”,在其经营的阳泉市恒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经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药品为假药。

被告单位阳泉市恒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判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侯小花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

(2020)川0121刑初28号

2015年12月,四川景程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四川景程公司)购进中药材狼毒原料110kg,经自检合格后入库109.6kg。

四川景程公司按照《狼毒炮制工艺规程》进行生产,于2016年1月12日生产得到成品狼毒100.3kg。

在成品检验中,检验人员以及检验部门主管蒲三军未严格按照《中国药典》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对该批次狼毒进行检验、复核,经被告人张德怀复核确认后入库100kg。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四川景程公司以17元/公斤至26元/公斤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多家医药公司共计83公斤。2017年8月16日,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景程公司库存的狼毒进行执法抽样,经送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抽验检查的狼毒样品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认为是假药。

被告单位四川景程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均被免于刑事处罚。

3

(2019)苏0303刑初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使用中药材私自熬制膏药,并由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徐州市鼓楼区某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内销售牟利;

经鉴定销售的膏药为药品,但由于上述药品的加工单位既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该产品也未获得批准文号,因此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单位徐州市鼓楼区某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其他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4

(2019)冀0426刑初80号

被告人高峰系亳州市华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其从不明渠道购进6公斤“苍术原药材”,在未严格检验把关的情况下,组织本公司人员生产加工成批号为170701“苍术”中药饮片5.3公斤;

上述中药饮片对外进行了销售,经鉴定生产批号为170701的中药饮片‘苍术’为假药。

被告单位亳州市华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高峰拘役6个月。

5

(2019)甘0123刑初51号

被告人彭罗生为亚兰药业公司营销三部部长,负责中药饮片的原材料采购、加工及成品销售;

被告人彭罗生采购骨碎补中药原料3.2公斤,2月8日投料生产批号为140201的炮骨碎补中药饮片;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与对照不一致,不符合规定。

被告人彭罗生收购桑寄生原料12公斤,2016年5月5日投料11公斤,生产加工批号为160501的桑寄生中药饮片,5月7日自检合格放行;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与对照不一致,不符合规定。2017年7月31日,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验,结论为: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具槲寄生的性状特征)

被告单位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判处缓刑。

6

(2020)川1423刑初15号

被告人彭志康注册成立“洪雅瑜虎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药饮片、毒性饮片等;

1.被告单位委托郭某购买白矾原材料,生产出批号为170301的成品“白矾”;

经检验,批号为170301的白矾钾盐不呈正反应、铵盐不符合规定。后经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批号为170301批次白矾钾盐鉴别和铵盐检查项均不符合规定,属假药。

2.被告单位组织公司生产一批成品白矾,批号为170901,被告单位对生产出的成品在应检未检的情况下对外销售;

经检验,批号为170901的白矾钾盐不呈正反应、铵盐不符合规定。后经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批号为170901的白矾钾盐鉴别和铵盐检查项均不符合规定,属假药。

被告单位四川瑜虎药业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

3.【走私普通货物罪】-刑法第153条

涉走私普通货物罪,涉案人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不履行报关手续,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经统计针对走私中药材的案例仅有1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0)云26刑初59号

被告人陈冲、谢朝龙等明知蒋昌义(另案处理)无进出口贸易资质,帮助蒋昌义通过快递及非设关通道等方式帮助蒋昌义走私中药材藏红花共计2577千克,偷逃应缴税额145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判处罚金。

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同点在于若走私的货物为国家命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则构成该特殊罪名。经梳理仅有1例。详情如下: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0)黑11刑初第14号

被告人宫宝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中药材菟丝子9.96吨(进境价格227,984.00元人民币)进入中国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等规定:菟丝子属于入境检疫规定中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

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2万元。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1款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统计案例有3例,主要涉案领域为中药材的采购和销售、中药材基地工程施工、中药材种植补贴方面。下面在中药材采购销售领域梳理如下: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19)湘0304刑初42号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黄柏荣利用担任湖南富兴飞鸽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阿胶、龟甲胶、鹿角胶等中药材合同签订、供货数量、货款支付等方面,为挂靠湖南省天宏药业有限公司廉桥分公司的王安初提供便利和关照,向王安初索取人民币184.5万元。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王安初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中药材采购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且违反合同法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向被告人黄柏荣、郑卫国共计行贿136.2万元,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733013.65元。

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中药材领域的案例共计38例,主要为涉案人员对外宣传投资中药材种植或者加盟药店返点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如果将吸收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经统计,涉中药材领域集资诈骗案件共有11例。现列出部分案件供参考: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0)川0722刑初72号

被告人唐海军为扩大药店经营、投资药材种植等,利用其当时经营的三台县建中乡康贝唐氏加盟药店,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顾客承诺存款利息高于银行,并以口口相传的途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

(2021)湘0407刑初16号

被告人唐金标通过发放传单、搞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湖南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衡阳市美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需要资金投资,以月息1.5%到2.4%的不等高息和派发红包为诱惑,与投资人签订三方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的资金被转借给被告人唐金标实际控制的湖南屹隆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衡阳市美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于龙脑樟种植、冰片提取等项目

判处被告人唐金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

(2019)豫0105刑初637号

2014年初,被告人李世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尹向阳、康某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与东里路交叉口紫东苑一号楼A户设置禹州市森科种植有限公司办事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森科公司投资项目为名,虚构森科公司要在禹州种植园承包土地搞迷迭香种植,规模很大等事实,雇佣人员在市区街道散发宣传广告,以承诺支付利息等方式,吸收不特定客户资金。

被告人李世朝作为森科公司实际控制人,掌握公司财务,其将吸收来的资金,除极少部分(50万元)用于租地使用外,并未实际开展迷迭香种植活动,资金的绝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人员提成等非生产经营活动。

被告人李世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7.【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款

针对骗取贷款罪,经统计三年共有案例5个,主要利用国家对中药材种植等扶贫政策的信贷支持,通过虚假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用于个人其它债务。现简要举示2例,供参考。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19)湘1202刑初540号

1.被告人宋泽校以扩大天麻种植规模的名义,向怀化市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人虚构贷款用途,伪造天麻种植面积证明。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宋泽校将该贷款并未用于扩大天麻种植规模,而用于还个人借款及借贷给他人。

2.被告人宋泽校以其控股任法定代表人的怀化某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怀化市鹤城区某联社某分社申请贷款,并以陈某萍名下中方县19套门面抵押;

被告人宋泽校私自虚构贷款用途,以建造天麻仓库、天麻基地为由,伪造天麻种植面积证明、公司财物报表、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该笔贷款某公司并未用于建造天麻仓库、天麻基地,而被被告人宋泽校私自决定全部借贷给他人。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

(2019)湘1281刑初193号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允松虚构种植中药材、发展家庭养殖的事实,多次协助建档立卡扶贫户汤某、谢某、黄某甲到洪江市农商行双溪支行贷款,并全部用于被告人谢允松个人做生意周转,主观恶性较大,破坏国家扶贫政策小额信贷工作的规章规范及该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被告人谢允松作为时任洪江市黔城镇山门新村党支部书记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对基层党组织公信力及扶贫工作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

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中药材领域案例共计131例,是医药公司涉案数量较多的罪名。尤其在两票制税收改革之后,医药领域涉税风险较大。经过梳理,其中涉单位犯罪案件为19例,自然人犯罪案件为112例。单位犯罪中即有国有企业也要民营企业,大部分以为中药材销售公司,其它经营类型公司较少;涉案数额普遍巨大,被告人的量刑偏重。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19)川0105刑初456号

四川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分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分公司),系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四川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材饮片、中成药等。

1.该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该公司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3.被告人赖小蓉、丁唯系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该单位犯罪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定罪量刑。

1.被告单位四川省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0元;犯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300000元;数罪并罚,本院决定执行罚金500000元。

2.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9年不等刑期。

2

(2020)皖1802刑初120号

被告人洪流在经营万草堂公司期间,在无实际收购宣木瓜太子参柴胡等中药材情况下,虚列宋某、谌某等11名投售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0份,价税合计金额8902216元,税款1157288.08元,已向宣城市国税局全部申报抵扣。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其行为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判处缓刑。

3

(2019)辽0191刑初164号

被告单位沈阳华源新晟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龙某某在其直接负责、主管期间,为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员工赵某让重庆市皖荣中药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组,价税合计人民币3885600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564574.24元,沈阳华源新晟医药有限公司全部认证并抵扣税款,给国家税款造成人民币564574.24元的损失。

被告单位沈阳华源新晟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判处缓刑。

4

(2019)粤0309刑初271号

2016年初,李某(另案处理)伙同蒋某(已判决)、吕某(已判决)、邵某(已判决)等人使用李维芳、邵正平、贺应会的身份信息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先后成立了重庆市柯鑫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基丰中药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利金医药有限公司。李某等人利用柯鑫公司、基丰公司、利金公司三家公司申请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伪造收购材料、供销合同、出库单等,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单位深圳市金某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裕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柯鑫公司、基丰公司、利金公司三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总计金额为8210880元,抵扣税款1193033.63元。

被告单位深圳市金某康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

9.【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针对非法经营罪,经统计共计有案件50例,涉案人员均系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19)皖1602刑初454号

被告人崔泽光、杨冲、潘友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均情节特别严重,其三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处各被告人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2020)皖1602刑初872号

被告人贾祥启在未取得麻黄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麻黄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贾祥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

(2019)川1902刑初174号

被告人任双全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中药饮片经营许可,非法销售中药饮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任双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10.【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针对职务侵占罪,经大数据数量,共计有7件案例,其中主要涉及药材公司保管员或者业务员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挪用资金罪共计有案例6件,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与职务侵占罪不同。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19)黔0402刑初155号

被告人刘某梅在担任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仓库中药材保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药材款123.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刘某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2

(2020)冀0110刑初52号

被告人毕小亮在担任河北天森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和支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毕小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3

(2019)湘1027刑初31号

被告人李少国利用其担任福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及公司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挪用政府补给福穗公司的药材奖补资金14.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回公司,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李少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是药材生产企业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情况下,经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经梳理近三年共有2件案例。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0)冀0426刑初60号

被告人史鹏超系涉县太行山药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雇佣常某、张某等86名工人种植中药材。完工后,拖欠上述工人工资189544.35元。

被告人史鹏超作为用工负责人,其本人收到公司十万元款项后,未依约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史鹏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1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及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零容忍;对于此类案件引入了公益诉讼程序审理。实践中,针对中药材种植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触犯该罪名。经梳理,全国共有20件案例。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0)陕1025刑初13号

被告人郑双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用于中药材种植,改变被占用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郑双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郑双斌依照《植被恢复方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破坏的林业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2

(2021)晋0524刑初3号

2019年5月,被告人靳某1个人投资,注册成立陵川县涵煜中药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建设黄松背中药材仓储初加工项目,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陵川县六泉乡黄松背村“郑家沟”(地名)推挖林地修整项目场地,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12.5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靳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1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针对该罪名,经统计仅有2例,但是上述案例警示中药材企业在收购药材时必须详细了解药材属性,如果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必须办理相关许可,否则可能会涉嫌犯罪。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1)桂0924刑初29号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何逸政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的收购、出售许可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玉林市玉州区仓库处,以广西玉林市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630公斤金毛狗(又名“狗脊”,蚌壳蕨科金毛狗,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随后将该金毛狗出售给泸州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

被告人何逸政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4.【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针对该罪名,经统计有20件案例,但是上述案例警示中药材企业在种植药材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破坏林木资源,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1)赣1003刑初25号

被告单位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作为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余玉林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余玉林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单位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判处缓刑。

2

(2019)黔0626刑初35号

被告单位骏源专业合作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用于中药材种植,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单位德江县骏源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3

(2019)甘7504刑初7号

被告人王平儿为用青冈树种植中药材猪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其亲戚和朋友盗伐136株青冈树,已达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被告人王平儿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15.【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1款

针对单位行贿罪,经梳理共有4个案例,主要涉及药品销售、加快审批等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行贿犯罪行为,其获利单位、主管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均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针对行贿罪,经梳理共有5个案例,主要涉及药品销售、采购、招投标等方面。通过行贿手段所对应的获利对象是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主要区分因素。

在当下医药行业反腐的大背景下,建议医药企业合规经营,杜绝企业刑事风险。

序号

案号

基本案情

判决

1

(2020)京0102刑初339号

被告单位北京亚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北京徽芝堂药业有限公司在向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申请办理羚羊角、穿山甲片等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及销售许可过程中,实际经营两被告单位的被告人杨福山,为加快审批速度,谋取竞争优势,于2009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给予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站长王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和百达翡丽牌手表2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27万元)。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单位北京亚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单位北京徽芝堂药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杨福山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

(2020)鄂0527刑初14号

被告人张伟峰在代表亳州市博宇医药有限公司、亳州市华鑫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向宜昌市中医医院销售中药期间,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自2016年初至2018年初先后三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原宜昌市中医医院院长刘某行贿78万元,因张伟峰是代表亳州市博宇医药有限公司、亳州市华鑫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市中医医院从事中药销售业务,因此其行为应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张伟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

(2020)黑0127刑初69号

2004年至2015年期间,姜某决定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张纪华合作,在山东省临沂市先后成立山东三精医药有限公司和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向哈药三精公司供应双花等中药材和销售成品药。张纪华为感谢姜某任哈尔滨制药三厂厂长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主要领导期间给予其大量的供应业务的帮助,自1998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期间在看望姜某时送给其现金,2012年10月张纪华又以顾问费名义,送给姜某现金。

被告人张纪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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